19.07.2023

Dr. Pepe Schladitz

规范理论与故意犯

Karl Binding 之后的二元规范理论区分了举止规范与制裁规范,其在文献中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过失犯的语境下。与此不同, Pepe Schladitz 的报告则重点讨论了二元规范理论对故意概念及其体系的体系与教义学后果。 Schladitz 首先提出了其个人的规范理论构造,这一理论构造是通过批判文献通说中客观归责学说的规范理论子构造形成的。根据客观归责学说,虽然举止规范被解释为禁止引起危险(Gefahrverursachungsverbote),但是与主流观点不同,对举止要求形成起决定性的视角并非客观一般人的视角,而是(与人的不法论对应)具体公民的视角。由此, Schladitz 得出了一阶、个人化的过失概念。相反,不同于过失犯,故意犯则以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初级举止规范为基础,因此,在此语境下所谓的质的区别论(aliud-These)是正确的。 Schladitz 使用不能犯未遂以及不可避免的容许性构成要见错误强调了这一论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为主流观点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继而, Schladitz 从他的故意概念中得出了体系性的结论:继 Frisch 之后,他认为即使在空白构成要件的场合也应当坚持责任理论。最后, Schladitz 主张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具有一致性。立法者在起草《德国刑法典》第315d条第2款和第5款时没有很好地征求意见。

深化阅读: Schladitz, Normtheoretische Grundlagen der Lehre von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 Sicheres Fundament oder Achillesferse?, 2021; ders., ZStW 134 (2022), S. 97

14.02.2023

Dr. Svenja Behrendt

对不可能未遂的思考:刑法理论中对不可能性的概念处理与建构主义—商谈理论法概念的潜能

本报告涉及刑法理论中对不可能现象的概念处理。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形下,即使行为计划事实上不会引发预期的结果,或是出于法律原因甚至不被视作刑法上相关的行为计划,相关刑事不法的谴责也可以得到正当化。 Svenja Behrendt 以理想类型的方法探讨了不同的不法证立方案,区分了严格客观方案(基于决定论世界观的客观性)、弱客观方案(举止规范的“客观化”,拟制客观第三人作为标准人)以及主观方案。在此基础上,报告说明了,为什么没有任何一种方案是具有说服力的,以及为什么通说的主客观混合方案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Behrendt 的核心论点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举止规范的概念构造。她主张在专业讨论中摒弃采用一种统一的规范概念。如果以建构主义—商谈理论对法的理解为基础,那么很明显,对刑法举止规范的违反存在于刑法讨论的所有案件中,其中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必须对旨在违反刑法举止规范的意志活动作出交谈性的回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必须以正式的方式进行。假设观察者/作出判断的解释者(例如检察官或法官)不认同行为人对 抽象举止规范的观点,那么便根本没有必要作出交流性的回应。相反,如果观察者/作出判断的解释者(和行为人一样都)假定配备刑罚的规范禁止引发特定结果(例如杀人),而只是认为抽象规范并未禁止 具体的行为计划(尤其是在迷信未遂的案件中),那么情况可能就会不同。

深化阅读参见 Behrendt, ZfIStw 2023, 20

26.08.2022

Prof. Dr. Juan Pablo Montiel

责任构造与异常语境

Juan Pablo Montiel 首先指出,刑法教义学在认定故意既遂犯之外的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他认为,通说试图通过在所有语境下调整适用这类犯罪(故意既遂犯)规则的方式来解决所有案件。为了解释上述问题, Montiel 首先区分了“犯罪(Verbrechen)”与“责任构造(Verantwortungsstruktur)”的概念,在此,他提出存在一个唯一的犯罪概念,并可以在不同的构造中使用这一唯一的犯罪概念。这一“犯罪”概念由两个不可或缺的特征组成:其一是“规范违反性(Normwidrigkeit)”,这一特征将犯罪行为(Tat)与“应罚性(Strafwürdigkeit)”或“不法(Unrecht)”概念相联系;另一特征则是“可归责性(Zurechenbarkeit)”,该特征则将犯罪行为(Tat)与罪责(Schuld)概念相联系。
最后, Montiel 还提出,“犯罪”与“责任构造”的区分还使两组构造的区分成为可能,即主构造(Hauptstruktur)与辅助构造(die subsidiären Strukturen)。主构造与故意既遂犯相对应,其优先性地位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也反映在全球范围内主流的立法技术中:刑法典是针对故意犯的法典,并在不满足其基本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对责任的归属作特殊规定。因此,未遂犯与过失犯则是作为以故意既遂犯为原则的例外出现的。然而,这一状况恰恰表明,如果不是所有的构成要件前提都成立,则主构造必须得到辅助构造的补充。在报告中, Montiel 论证了两种辅助构造的存在:未遂犯构造与存在瑕疵的结果犯构造(Struktur des defektbehafteten Erfolgsdelikts)。
Montiel 认为,只有将未遂犯认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而不是一种衍生的责任形式时,才能在未遂的情形进行刑事处罚。否则,在满足所有归责前提,但是却不成立规范违反性的情况下,行为人也会受到处罚。在这个意义上, Montiel 的结论是,为了克服上述困难,可以将承认未遂犯的总则规定视作一个行为违反规范所必须具备特征的描述。
第二类责任的辅助构造则可以被称作“存在瑕疵的结果犯(defektbehaftetes Erfolgsdelikt)”。存在瑕疵的结果犯包括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原因违法行为(actio illicita in causa)、过失等情形,即行为人在自己过错造成责任障碍的前提下实施了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情形。在这类情形中,为了使所有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具备,则必须将造成责任障碍的行为也考虑进来,但是,这里还应当考虑到,(造成责任瑕疵的)行为可能间接导致了相应构成要件的实现。
最后, Montiel 着重讨论了不同辅助构造之间进行组合的可能性,以及这种组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其中,有两个与传统犯罪论理解特别相关的后果值得特别强调:在这一体系中,所谓“过失犯(fahrlässigen Straftaten)”的场合也存在未遂的概念可能,任何形式的“无认识过失”都必须排除在刑事责任之外。

08.04.2022

Prof. Dr. Wolfgang Spohn

通过附条件规范的推理

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涉及规范的基本分类。作为应然语句的规范、绝对和附条件(=假设性)的规范、规范和规范层级、规范的隐性效力和显性效力、来自于外部第三人视角且作为经验事实的规范、第一人称视角下真正且描述上不可还原的规范等。最后一种(区分)视角才是本次讲座后面部分的关键所在。
本次讲座的第二部分涉及对法律逻辑的批判,法律逻辑试图通过古典逻辑的手段去形式化法学推论,特别是法学三段论。举例而言,这些推论原则上是非单调或“可废止(defeasible)”的,并且是基于一个不可用古典逻辑来处理的非单调条件。
本次讲座的第三部分简要解释了绝对规范逻辑的基本假设。它们构成了哲学逻辑的一个子领域,即道义逻辑(deontische Logik)。针对道义逻辑,已经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它在结构上与信念逻辑是相同的。当然,所有这些逻辑从来都不是没有争议的。
讲座的第四部分涉及对附条件规范逻辑的扩展。为此,人们必须深入研究自1968年以来发展起来的条件逻辑(Konditionallogik)。条件逻辑恰好涉及法学推论形式化所需的非单调条件。它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分支领域。一个重要的方案,也是由 Spohn提出的方案是基于所谓的拉姆齐测试以及一种对条件的信念解释。
本次讲座的第五部分解释了该方法也适用于理解附条件规范及其逻辑内涵。另外,报告人还提出,如果这种方法被认真对待,那么将对法理学的独立自主带来哪些深刻的后果。不过,人们必须认真对待该方法。此前建立在古典逻辑基础上的自主性最终被证明是不充分的。
本次讲座的第六部分涉及 齐硕姆悖论,该问题也正如其名所示。在道义逻辑中,仍然还不清楚应当如何适当处理该悖论。 Spohn引入齐硕姆悖论是为了解释弥漫在所有规范性话语中的基本的模糊性(根据 Spohn的观点,它是悖论的基础):即纯粹的规范与事实推导的规范之间的模糊性(通过类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的区别,或“好本身 ”与 “好作为一种手段”之间的区别)。 Spohn对于附条件规范逻辑的解释也同样含糊不清,但严格来说,它们只能涉及纯粹的规范。
本次讲座的第七部分作出了展望,即为了提出一种由事实推导的规范的逻辑,还需要做些什么(在法学的语境中几乎总会涉及该问题,而在法学三段论中则无论如何都会涉及该问题)。为此,或许必须仔细研究由 Spohn在40年以前就已经发展和主张的所谓等级理论(Rangtheorie)。最后,报告人以下面的 “重要结论”结束讲座:

1. 古典逻辑不适同于法律逻辑。
2. 研究非单调条件。
3. 严格区分纯粹的规范和事实推导的规范。

深化阅读可参见 Spohn, RPhZ 2022, S. 5–38

20.01.2022

Prof. Dr. Juan Pablo Mañalich

作为建构性规则体系的刑法制裁规范体系的封闭性质

本讲座讨论了作为“封闭规则”(residual closure rule)的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此,报告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普遍特征提出了异议,即根据罪刑法定的规则,所有非“刑法禁止”的行为都是“刑法容许”的行为。因为这将意味着,(按照 韦斯利·霍菲尔德的术语,)刑法上的制裁规范将被归类为 规制性 规则。事实上,刑法上的制裁规范则应该被理解为 建构性规则。这类规则会引发以刑罚暴力机关为对象的处罚义务(Bestrafungspflichten)。(由此也可以看出,为什么 宾丁在他《规范及其违反》一书的第二版中已经放弃了将刑法设想为能够产生义务的规范的理解。)
将刑法制裁规范归类为建构性规则也得到了 哈特规范理论的支持,根据哈特的规范理论,法定的制裁是所谓次级归属规则(secondary rules of adjudication)的子形式。一般而言,应当将次级归属规则理解为建构性规则,其具体规定了构成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则的制度适用与执行的条件、形式和后果。其中,(刑法)制裁规范是那些具体化或至少限制那些针对违反配置有制裁威慑的义务而处以刑罚的规则。刑法制裁规范的适用源于下述事实,即行为人通过其(可归责的)行为满足了该规范的前提条件而占据了一种特定的制度性地位,该制度性地位符合 霍菲尔德提出的责任(liability),其对应的地位必须是一个( 霍菲尔德意义上的)权力(power)。据此,刑法制裁规范是一种建构性规则,它通过将满足前提条件与判处刑事制裁相联系,从而确立了 (宾丁)所称的“刑罚的等价性(Strafäquivalenz)”。
这就回到了一开始的问题,即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封闭的规则。一方面,构成由封闭规则关闭上的体系的规则,以及另一方面,封闭规则本身都必须属于同质类型:一个能够封闭特定的规则体系的规则,必须属于和该体系规则一样的同一类规则。只要我们进一步区分 霍菲尔德意义上的“强势 ”地位和“弱势”地位,即一方面是由那些属于有关规范体系的规则组成,另一方面则是由那些体系中不存在相反内容的规则组成。这便能得出以下结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封闭规则,根据这样的规则,任何 依据法定制裁规范不可罚的行为都不应 不受处罚

28.07.2021

唐志威

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规范理论

本次报告评述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中规范理论的继受现状与研究重点。报告主要涉及以下三点内容:(一)中国学者如何理解规范概念与规范理论;(二)中国有关规范理论讨论的背景与现状;(三)未来如何通过规范理论来推动中国(刑)法学发展。

一、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规范概念与规范理论

在中国,制裁论的规范理解目前仍然居于通说位置。在历史上,此种规范理解受到了苏俄国家理论与法理论的影响。在制裁论规范理解的基础上,刑法领域主流学者提倡所谓的刑法规范二重性说。根据该说,刑法条文不仅是针对法官的裁判规范,同时还是针对一般人的举止规范。与德国自宾丁( Karl Binding)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举止规范与制裁规范区分不同,刑法规范二重性说认为,举止规范与裁判规范是一枚硬币不可分离的两面。这样的刑法规范理解对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同时,这样的刑法规范理解也忽视了举止规范与制裁规范的不同结构以及两种规范之间互相区隔的阶层关系。

二、规范理论的最新继受

法学的知识革新以及对域外理论的继受使传统的(刑法)规范理解受到了冲击。但是,刑法规范二重性说仍然支持者众多。原因在于,规范理论研究在法学的国际交流中,至今还居于边缘地位。中国学者对规范理论的继受不仅只是局部、点状的继受,还往往伴有误解。

三、规范理论在中国的未来

毫无疑问,规范理论能够充实刑法教义学的讨论。除了能够化解有关不法论的争议外,规范理论还能够用于解决一系列教义学具体问题,例如为中国刑法大部分分论条文中所包含的罪量要素提供理论依据。综上所述,中国刑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应是厘清规范理论的内部发展脉络以及不同立场。就此而言,规范理论工作小组的研究能够为中国规范理论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继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01.12.2020

PD Dr. David Kuch

法体系、规范分类学与行为理由

本次讲座介绍了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法律思想中规范理论的内容。相关内容的重点是拉兹在1970年至大约1985年间发表的早期作品。这些著作将制度化的法理论(一)融入到了全面的实践哲学话语中(二)。在拉兹思想运动的这两个阶段,都能找到与狭义规范理论相关问题的连接点。

一、法理学前景:制度化实证主义

拉兹的早期作品受到了哈特(H.L.A. Hart)经典著作《法律的概念》(1961)很大的影响并继承了法的“双重制度化”(Paul Bohannan)传统。与规范理论相对应,便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区分。与这种区分存在交叉的还有其他规范的制度类型,尤其是义务规则与授权规则的区分或法定规则与实践规则的区分。

二、(法)哲学背景:行为理由理论

1975年出版的《实践理由与规范》是牛津哲学家(拉兹)法理学的主要作品。该著作致力于描绘一种适用于法的规范性理论,其(理论)核心是行为理由的概念。其中,最重要的规范理论创造是将规范解释为“排他性理由(exclusionary reasons)”。此外,拉兹还概略地提出了借鉴自凯尔森(Hans Kelsen)的规范描述性语句理论超然陈述(detached statements)。到目前为止,这两个主题在德国都没有得到太多讨论(例外参见 Kuch, Die Autorität des Rechts, 2016)

三、现实主义与怀疑主义之间

拉兹的整体方案似乎同时存在现实主义与怀疑主义的烙印。这或许是拉兹与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之间知识亲缘关系的体现,后者则是(马克思·韦伯之外)分析法哲学最重要的奠基人。